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德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学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邹德玉与张学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学凤于2022年1月份开始,每月给付欠款5,000.00元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案件执行费89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学凤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7执168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