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遂宁鑫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73号奥城花园A组团1栋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56098561C。
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会(该公司员工),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戚群蓉,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遂宁鑫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戚群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遂宁鑫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遂宁鑫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