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和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巴东吉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山城明珠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397086382U。 法定代表人:陈发术。 被告:郑祖坤,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谷和平与被告巴东吉鑫劳务有限公司、郑祖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谷和平于2021年2月8日以被告郑祖坤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吉鑫劳务有限公司、郑祖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和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谷和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谷和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向子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姚瑶 书记员(兼)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