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聊城珀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明,经理。
被告:济南珀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周胜祥,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聊城珀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珀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聊城珀雅商贸有限公司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聊城珀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