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兴钟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杰,理事长。
被执行人:董富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杨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富可、杨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20)桂1122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董富可应向原告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超对以上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60元。”因董富可、杨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网络支付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对被执行人房地产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董富可、杨超名下有房地产。
3.对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被执行人董富可名下有辆车牌号码为桂J×××××的五菱牌车辆,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4.对被执行人股票(股权)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任何公司持有股票(股权)。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董富可、杨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董富可、杨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