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培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义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濮阳市清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南382号。

法定代表人:代秉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海刚,该公司员工,现住濮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培轩与被告冯义红、河南翔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培轩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培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培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培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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