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华,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天香里-团结北街10幢二层1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978421007。
负责人:张松林,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解放路192号工会大厦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697817888E。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杜小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张永成与被告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被告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杜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当日原告张永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成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被告新疆诚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杜小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永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永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