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发慧、陈向东,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中胜,女,汉族,住睢宁县,出生日期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太军与被告李中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太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太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史高杨 书记员仝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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