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联合会金秀镇商会,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解放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1324MJ742611D。

法定代表人:张少峻,系该商会会长。

被申请人赖光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

被申请人刘庚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赖光绪之妻,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莫先海,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莫雪琼,女****年**月**日出生,瑶族,系被申请人莫先海之妻,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联合会金秀镇商会与赖光绪、刘庚凤、莫先海、莫雪琼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联合会金秀镇商会与被执行人赖光绪、刘庚凤、莫先海、莫雪琼在本院组织下协商并达成了长期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赖光绪、刘庚凤、莫先海、莫雪琼共同向申请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联合会金秀镇商会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7846.58,被执行人赖光绪、刘庚凤从2021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归还2000.00元(先息后本),余款于2022年3月30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赖光绪、刘庚凤逾期未还,被执行人莫先海、莫雪琼于每月26日前归还2000.00元,余款于2022年3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赖光绪、刘庚凤、莫先海、莫雪琼有任何一笔债务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联合会金秀镇商会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联合会金秀镇商会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且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1324执3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歆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覃武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才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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