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山市众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沿江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辛晓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范君楠,男,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白山市众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君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白山市众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范君楠已经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白山市众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山市众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山市众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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