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洪,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隆阳路三馆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57158088L。

负责人:祝正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莲,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立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国际汽车城F-07地块A1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3Y9P18。

法定代表人:邱俊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晓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立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陶晓玲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陶晓玲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车辆贬值损失为6000元,未经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鉴定,上诉人陶晓玲亦不认可该价格。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由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车辆修复费及车辆贬损费。一审法院判决陶晓玲向立华公司赔偿车辆修复和贬损费,又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责任承担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的机动车损失赔款范围,车辆降价损失6000元不在赔付范围内。2.一审法院认定立华公司车辆被撞后市场贬值损失6000元证据不足。立华公司提供的发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不能证明车辆被撞后市场贬值损失。请求二审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辩称

立华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停在展厅门口,没有占到路。现该车无法按照新车销售,否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立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陶晓玲支付车辆修复费200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2.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陶晓玲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2日上午陶晓玲驾驶云M×××××号小型机动车与停放在北航大市立华公司商铺门口展示的2021款雪佛兰.科沃兹小型轿车(325T自动欣尚版,排量1.0T,零售价为9.69元)相撞,经保山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陶晓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定损,损失费为2000元。立华公司认为该车辆属于待销售新车,受损后导致车辆不能按正常零售价销售,要求原审被告赔偿贬值费用未果,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北航大市门口属内部道路,允许停放车辆。立华公司停放的车辆只占了道路较小部分,且交警部门已认定陶晓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陶晓玲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立华公司主张受损车辆已不能按正常价格出售,且立华公司对购买人负告知该情形的义务;庭审中立华公司将车辆贬值损失费用降为6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的是立华公司与陶晓玲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范围外的部分,由陶晓玲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被告如对保险合同有争议,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判决:一、由陶晓玲支付给云南立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修复费2000元及车辆降价损失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在陶晓玲所投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雪佛兰.科沃兹小型轿车系立华公司待售新车。陶晓玲驾驶的云M×××××号小型机动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陶晓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陶晓玲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其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立华公司车辆修复费用2000元。

立华公司的雪佛兰.科沃兹小型轿车为待售新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修复后的车辆已非出厂原装新车,其交换价值会因此而降低,车辆受损前后交易价格也存在差额,该车客观上确实发生了贬值损失。本院结合车辆的受损时间和受损部位,并参考车辆的修理费及实际销售价格,酌定该车的贬值损失为5000元。陶晓玲上诉主张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责任,但无证据证明该赔偿责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故陶晓玲应当赔偿立华公司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

综上,上诉人陶晓玲、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交强险承保范围内赔付云南立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

三、陶晓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云南立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费5000元;

四、驳回云南立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陶晓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陶晓玲、云南立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