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虎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杜艳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张虎城与杜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张虎城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虎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虎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