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英,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代理人冉群,北京市瑞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本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广达路28号鸿景生工业园A3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75816M。法定代表人:李平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雷英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本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639.91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差额37945元;3、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585元;4、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22340元;5、支付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3066.16元;5、支付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4797.46元;6、支付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4797.46元;7、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元;8、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9、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4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4774元并将案款8362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1154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执行款,确认放弃被执行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执行请求并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款已经执行到位,关于申请执行人放弃由被执行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的执行请求,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40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应当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本味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77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