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振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申请人:张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申请人: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京大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091140622Q

法定代表人:李志杰,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振双与被告张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振双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的冀T75256号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在价值150000元以内予以扣押。申请人杨振双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150000元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013110000001601)。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扣押被申请人河北贵和建材有限公司的冀T75256号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杨振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万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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