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峰,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玲,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祥,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国胜因与被上诉人吴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章国胜2021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章国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章国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章国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章国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孔德敬
审判员 付广永
审判员 李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