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罗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顺与被告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顺于2021年7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罗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刘顺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刘顺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对罗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 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谢松贵 书 记 员 欧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