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光会,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告:杨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光会与被告杨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9月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光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梁光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