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襄县燕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忻州定襄县蒋村乡东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定襄县晋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定襄县晋昌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定襄县燕兴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定襄县燕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定襄县燕兴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定襄县燕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96元,由原告定襄县燕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