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钟楼区邹区君古莱灯具经营部。
经营场所:钟楼区邹区镇王村委上坝沟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NGUYX9。
经营者:肖飞,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申请人:杨某,男,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住江苏省常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钟楼区邹区君古莱灯具经营部与陈某某、杨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楼区邹区君古莱灯具经营部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杨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楼区邹区君古莱灯具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杨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209511.7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庭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