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峰,男,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军,集安市团结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秀杰(曾用名:韩杰),男,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赢贵臣,男,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峰与被告韩秀杰、赢贵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秀杰、赢贵臣在外务工因疫情未能到庭审现场,通过视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文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韩秀杰、赢贵臣给付劳务报酬8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份,韩秀杰、赢贵臣雇佣刘文峰在其二人承揽的新疆和田及乌鲁木齐通讯工程安装设备,约定每天工资200元。2019年7月28日为刘文峰出具金额为10200元的欠条一份。嗣后,韩秀杰、赢贵臣给付部分工资,现尚欠劳务报酬8500元未付。
韩秀杰、赢贵臣承认刘文峰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韩秀杰、赢贵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刘文峰劳务报酬8500元。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韩秀杰、赢贵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