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范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8000元和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故城县武官寨镇仓上村天然气管道入户工程,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管道安装工作。被告未支付全部工资款,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约定于2020年11月23日还清尚欠工资款8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工资款8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范某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证据及事实如下:2020年8月份,被告范某雇佣原告李某为其承包的故城县武官寨镇仓上村天然气管道入户工程进行管道安装工作,工作完成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后经核对尚欠8000元未付,被告范某于2020年11月20日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确认:截止2020年11月15日,共欠李某工资8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1月23日还清,未按上述期限还清的,每逾期一日,欠款人同意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李某当庭表示放弃逾期利息之诉。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工资欠条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范某欠原告李某8000元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李某已向被告范某提供劳务,被告范某应按约定给付劳动报酬,经催要至今未全部给付,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范某应当继续履行给付原告李某劳动报酬的义务。原告李某放弃逾期利息之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认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提出证据、参加诉讼的权利,被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范某应给付原告李某工资款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工资款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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