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本溪市明山区潘阳铆焊加工厂,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卧龙宏远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潘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璐璐,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本溪市金山红铁选厂,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镇深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凤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明山区潘阳铆焊加工厂诉被告本溪市金山红铁选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溪市明山区潘阳铆焊加工厂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本溪市明山区潘阳铆焊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9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原告本溪市明山区潘阳铆焊加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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