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李凤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李桂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宏与被执行人李凤国、李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宏与被执行人李凤国、李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凤国、李桂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伟海 审判员  张守林 审判员  贾振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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