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永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张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平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永平与被告张建军协商处理,原告闫永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永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