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华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张宝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东,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邓华平与被告张宝丹、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邓华平于2021年7月22日来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个人原因不再提起本次诉讼,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华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12元,减半收取5856元,由原告邓华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