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某,男,满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1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罚金6150元全部缴纳,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辽14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处罚金部分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