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东平(曾用名段桂强),男,****年**月**日出生, 住第七师128团。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新疆车排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看守所。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车排子垦检刑检刑诉〔20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东平犯赌博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段东平在其经营的第七师128团“利和商行”套间内组织参赌人员黄某某、邸某某、焦某、孟某某、吴某、马某某、朱某等人,使用扑克牌以“顶牛牛”、“炸金花”、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段东平为参赌人员提供现金换取服务, 并每局抽水50元至100元,累计抽水获利18800元。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段东平的户籍证明、物证——扑克牌二副、麻将及骰子一副、被告人段东平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朱某、马某某、黄某某、吴某、邸某某、焦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证言、被告人段东平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东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东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东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东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段东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1、2020年11月11日晚至12日早晨,被告人段东平在其经营的第七师128团“利和商行”套间内组织参赌人员黄某某、邸某某、焦某、孟某某等人,使用扑克牌以“顶牛牛”、“炸金花”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段东平为参赌人员提供现金换取服务, 牌桌赌资20000元左右,被告人段东平每局抽水50元至100元,累计抽水获利3000元;

2、2020年11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人段东平在其经营的第七师128团“利和商行”套间内,组织参赌人员黄某某、吴某等人,使用扑克牌以“顶牛牛”、“炸金花”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段东平为参赌人员提供现金换取服务,牌桌赌资20000元左右,被告人段东平每局抽水50元至100元不等,累计抽水获利2000元;

3、2020年11月19日晚至20日早晨,被告人段东平在其经营的第七师128团“利和商行”套间内,组织参赌人员黄某某、孟某某、焦某、吴某,使用扑克牌以“顶牛牛”、“炸金花”、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段东平为参赌人员提供现金换取服务,牌桌赌资40000元左右,被告人段东平每局抽水50元至100元不等,累计抽水获利4000元;

4、2020年11月21日晚至22日早晨,被告人段东平在其经营的第七师128团“利和商行”套间内,组织参赌人员黄某某、孟某某、邸某某,使用扑克牌以“顶牛牛”、“炸金花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段东平为参赌人员提供现金换取服务,牌桌赌资30000元左右,被告人段东平每局抽50元至100元,累计抽水获利3000元;

5、2020年12月5日晚至6日早晨,被告人段东平在其经营的第七师128团“利和商行”套间内,组织参赌人员黄某某、吴某、邸某某,使用扑克牌以“顶牛牛”、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段东平为参赌人员提供现金换取服务,牌桌赌资30000元左右,被告人段东平每局抽50元至100元不等,累计抽水获利3000元;

6、2020年12月6日晚至7日早晨,被告人段东平在其经营的第七师128团“利和商行”套间内,组织参赌人员黄某某、吴某、焦某、孟某某,使用扑克牌以“顶牛牛”、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段东平为参赌人员提供现金换取服务, 牌桌赌资35000元至40000元,参赌人员输赢使用微信转账方式进行倒账,被告人段东平每局抽水50元至100元不等,累计抽水获利3000元;

7、2020年12月7日晚至8日凌晨,被告人段东平在其经营的第七师128团“利和商行”套间内,组织参赌人员黄某某、邸某某、焦某、孟某某、马某某、朱某,使用扑克牌以“顶牛牛”、“炸金花”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段东平为参赌人员现金换取服务,牌桌赌资25000元至30000元,每局抽水50元,累计抽水获利800元。

另查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段东平经营的第七师128团“利和商行”搜查并扣押了被告人段东平组织人员赌博所用的扑克牌二副、麻将及骰子一副、其抽头渔利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段东平的户籍证明、物证——扑克牌二副、麻将及骰子一副、扣押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段东平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朱某、马某某、黄某某、吴某、邸某某、焦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证言、被告人段东平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东平在经营“利和商行”期间,在其商行套间内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18800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段东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东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东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现金人民币一万元、扑克牌二副、麻将及骰子一副,均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八千八百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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