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纪克俭,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李志刚,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丁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纪克俭与郭绍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5月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5月31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网络查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公司信息、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本院传统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社会保障金登记、收益类保险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现场调查,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核实,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提取被执行人李志刚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处案件款282807元。综上,本案除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李志刚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处案件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乌力吉 审 判 员 刘 惠 峰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 瑞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