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霁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大道190号。 法定代表人:梁远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猛,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旺,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知产公司)因与上诉人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安昌平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润知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施霁彧,上诉人九安昌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远志、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猛、刘希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华润知产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九安昌平公司赔偿华润知产公司经济损失3061619.33元。二、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九安昌平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令九安昌平公司赔偿华润知产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明显过低。(1)九安昌平公司侵权规模大、获利多;侵权时间长达10年且系恶意侵权。一审判决已查明九安昌平公司开发的万象城相关项目面积约40万㎡,销售单价约为4800元-7100元,其销售收入至少19.2亿-28.4亿元。九安昌平公司因使用“万象城”所获溢价至少2880万元至7100万元。其开始使用“万象城”标识之前,华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万象城”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深圳万象城早已成为全国商业地产的地标,郑州万象城于2009年10月举行项目签约仪式,商评委认定2010年4月14日之前,“万象城”已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九安昌平公司作为深圳市九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从事房地产开发十余年,应知道深圳万象城2002年开工、2004年开业的情况,其仍然在房地产开发销售服务中使用“万象城”标识,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主观恶意极为明显,本案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华润知产公司损失300万元。(2)原判决认定的合理开支数额有误,漏列了文印费和差旅费,且下余的1万元代理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应作为合理开支一并由九安昌平公司承担。2.华润知产公司的“万象城”是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九安昌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上诉人辩称

九安昌平公司辩称:1.九安昌平公司仅在商品房销售领域使用“万象城”加后缀名称标识,该使用行为与华润知产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并不相同或近似,且九安昌平公司存在正当合法的在先使用行为;九安昌平公司对“万象城”标识的使用,是自主的,善意的。华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开发的项目,主要集中在深圳等国内二线的大城市有一定的影响,在九安昌平公司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没有开发项目,没有产生影响力。九安昌平公司早在2010年4月就使用“万象城”作为自己的项目名称,九安昌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远志是2015年收购股权后才任职的,其个人是否知道深圳万象城,与九安昌平公司无关,更不能因此推定出九安昌平公司“知道深圳万象城2002年开工,2004年开业”。九安昌平公司在售房时,并非独立使用万象城的标识,而是加上了区别性的后缀名称;在进行售房宣传时,强调的是区位、户型、价格、品质、学区等优势,没有附加攀带任何有关华润知产公司的内容。故九安昌平公司对万象城标识的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另外,华润知产公司“万象城”最早被核定用于“商品房销售”的时间是2016年5月28日,即使九安昌平公司涉嫌侵权,时间也不长。一审判决已经对华润知产公司因维权花费的合理开支进行了支持,并没有漏判。华润知产公司以九安昌平公司的建筑面积,结合网络上发布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市场销售价格等计算赔偿数据,缺乏客观依据。一审判决九安昌平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华润知产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是错误的。 九安昌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润知产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华润知产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华润知产公司无诉讼权利,一审认定其主体适格错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与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深圳)转让给华润知产公司的商标,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均明确约定:授权华润知产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对于在该商标整个注册有效期限内(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含续展注册期限)发生的任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华润知产公司主张的“万象城”驰名商标,2014年12月29日才被认定仅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两个领域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九安昌平公司早在2010年4月已开始使用“万象城”加后缀组合名称,且使用领域均为住宅开发,而非不动产出租和不动产管理服务,使用类别不同。2.一审法院认为九安昌平公司使用的“万象城”标识与华润知产公司非驰名商标“華潤萬象城”商标构成近似,是错误的,二者从字形上、读音上、含义上均明显不同。“万象”来源于成语包罗万象、万象更新,九安昌平公司使用的是“万象城+后缀”而非“万象城”,而“華潤萬象城”明显带了“華潤”这一特定的字号,显然,“華澗萬象城”为特指华润知产公司的万象城。由此可见,两者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3.九安昌平公司仅在商品房屋销售领域使用“万象城”加后缀名称标识,该使用行为与华润知产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并不相同或类似。一审法院已认定华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建设了以“万象城”命名的商业综合体,该商业综合体与九安昌平公司销售商品住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九安昌平公司经营范围仅为商品房开发及销售,不包括其他任何内容,没有使用“想买就买想租就租”的标语,一审法院认定九安昌平公司存在不动产出租行为缺乏证据支持。九安昌平公司虽在项目大门、营销中心、宣传资料上使用“万象城”加后缀组合名称标识,但也只是为小区各个项目命名,九安昌平公司使用“万象城”加后缀组合名称的范围仅限河南信阳市,没有扩大使用和宣传范围,河南省信阳市的一般消费者并不知道华润知产公司“華潤萬象城”“萬象城”“万象城”等商业项目,加之房地产作为特殊商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不可流动性等特点,消费者不会只看楼盘名称就会对楼盘开发商的信息产生混淆,不会导致误认和误购。4.九安昌平公司存在合法的在先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华润知产公司驰名商标“万象城”,2014年12月29日被认定在不动产出租和不动产管理服务两个领域上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2016年5月28日核准为注册商标,而九安昌平公司早在2010年4月就已经使用“万象城”加后缀组合名称标识,先于华润知产公司获准商标注册的时间。 华润知产公司辩称:1.判断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华润知产公司作为维权依据的商标共八枚,其中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商标的注册人是华润集团,其他五枚商标的注册人是华润深圳。2018年,其分别与华润知产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华润知产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华润知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包括被许可商标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或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受保护期间发生的相关行为)提起诉讼。2019年12月,华润集团还把上述三枚“華潤萬象城”商标转让给了华润知产公司。九安昌平公司在商品房开发、销售、不动产出租、管理及推广等服务上使用含有“万象城”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华润知产公司显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九安昌平公司主张被控侵权标识与华润知产公司的“華潤萬象城”商标不近似是错误的。判断两个标识是否近似,关键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商标文字的字体不同并非认定两个标识不近似的充分条件。因此,即便九安昌平公司使用的“万象城”是简体字,而华润知产公司的“華潤萬象城”使用的是繁体字,二者仍属于近似标识,生效判决已有明确认定。另外。“万象”虽然是固有词汇,但是把“万象”与“城”相结合,用于商品房开发、不动产出租和不动产管理等服务,是华润相关公司独创的。且通过“華潤”与“萬象城”的组合使用,相关公众看到“万象城”就能想到华润知产公司,二者之间形成了稳定联系,商评委也认定2010年4月华润知产公司的“万象城”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九安昌平公司在被控侵权项目上使用“万象城”等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项目与华润知产公司具有投资、许可等关联关系,损害了华润知产公司的商标权。3.九安昌平公司上诉称其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的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导致混淆误认,违背事实。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20)深盐证字第21035号《公证书》证明,九安昌平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信阳万象城桂园”对被控侵权项目进行推广,还在宣传页上称“想买就买想租就租”等事实,足以证明九安昌平公司不仅开发和销售商品房,还通过对外出租、不动产管理等运营万象城步行街,与华润知产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九安昌平公司明知华润知产公司的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仍然在相同和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损害了华润知产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然华润知产公司的万象城项目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不在河南省信阳市,但现代社会人口和信息流动极为便捷,且华润知产公司对“万象城”项目的推广是全方位的,在全国性报刊及《大河报》、《河南商报》、《河南日报》、《东方今报》等河南的地方报刊进行宣传,信阳市当地的消费者完全能够知道华润万象城。4.九安昌平公司主张构成在先使用的理由不成立。商标法对在先使用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要求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时间既要早于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的时间,亦必须早于该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标志的时间;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影响。九安昌平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2010年8月开始使用“万象城”。但华润相关公司自2002年开始使用“万象城”,之后又进行了大规模的推广,郑州万象城项目2009年举行签约仪式、2010年奠基,2010年4月“万象城”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以上均早于九安昌平公司开始使用“万象城”的时间。截至2012年2月“万象城”商标申请之日,九安昌平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时间仅一年有余,其也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万象城”具有一定影响,因而,其主张在先使用的理由不能得到支持。

一审原告诉称

华润知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九安昌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润知产公司“万象城”驰名商标,以及“華潤萬象城”“themixc萬象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房地产开发、销售、推广、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一切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上述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判令九安昌平公司立即停止在项目名称和建筑名称中使用“万象城”文字,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其项目名称和建筑名称,且变更后的项目名称和建筑名称中不得包含与“万象城”“華潤萬象城”“themixc萬象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3.判令九安昌平公司连续七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大河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给华润知产公司造成的影响;4.令九安昌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承担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7万元,共计307万元;5.判令九安昌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华润知产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情况 2008年9月7日,华润集团获准注册了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5类,包括张贴广告;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员招收;商业场所搬迁;订阅报纸(替他人);开具发票;簿记;自动售货机出租。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9月6日。 2008年9月7日,华润集团获准注册了第4516676号“華潤萬象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6类,包括保险;租金收款;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9月6日。 2008年9月7日,华润集团获准注册了第4516675号“華潤萬象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清结建筑物(内部);取暖设施出租;空调设备出租;车辆保养和修理;家具修复;修补衣服;消灭非农业害虫;电梯安装和修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9月6日。 2019年12月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华润集团将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商标转让给华润知产公司。 2015年4月8日,华润深圳申请注册第16666709号“万象城”商标,并于201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6类,包括保险承保;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2012年2月13日,华润深圳申请注册第10480684号“万象城”商标,并于201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商业场所搬迁;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替他人订阅报纸;开发票;簿记;自动售货机出租。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0日。 2012年2月13日,华润深圳申请注册第10480683号“万象城”商标,并于2016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6类,包括保险;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租金托收;贸易清算(金融);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 2013年8月1日,华润深圳申请注册第13015791号“ ”商标,并于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订阅报纸;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 2013年8月1日,华润深圳申请注册第13015938号“ ”商标,并于2016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6类,包括保险;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农场出租;商品房销售。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 二、华润知产公司就涉案注册商标享有权利的事实 2018年10月23日,华润集团与华润知产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包括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商标在内的166枚商标,授予华润知产公司普通使用许可,许可范围为《商标注册证》所列明的全部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华润知产公司自己使用、分许可他人使用、授权他人进一步分许可使用等一切合法方式使用所述商标,从事有关商业活动。许可区域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许可期限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被许可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包括续展注册期限)。同时,该合同约定,对于被许可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含续展注册期限)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上述行为发生在该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华润知产公司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非法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2018年9月12日,华润深圳与华润知产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包括第16666709号、第10480684号、第10480683号、第13015791号、第13015938号等五枚商标在内的190枚商标,授予华润知产公司普通使用许可,许可范围为《商标注册证》所列明的全部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华润知产公司自己使用、分许可他人使用、授权他人进一步分许可使用等一切合法方式使用所述商标,从事有关商业活动。许可区域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许可期限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被许可商标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包括续展注册期限)。如被许可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已在有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构成驰名商标的,则许可使用期限涵盖该未注册驰名商标整个保护期间。同时,该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对于被许可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含续展注册期限)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上述行为发生在该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华润知产公司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非法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第2款约定:若被许可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已在有关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构成驰名商标的,或者构成知名商品和/或服务的特有名称的,则在该未注册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品和/或服务特有名称权的整个保护期间,发生的任何第三方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上述行为发生在该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华润知产公司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非法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三、涉案注册商标及万象城项目知名度情况 华润集团于1983年7月8日在香港注册,系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连续多年入选世界500强。万象城项目是华润集团控股的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综合购物中心。华润知产公司提交的华润置地有限公司的年报的“主要物业概要”显示,2009年和2010年,深圳、杭州地区已存在“深圳华润中心(萬象城themixc)”、“杭州萬象城服务式公寓”项目。之后万象城项目又陆续进入沈阳、成都、南宁、郑州、重庆、无锡、合肥、青岛、赣州、温州等城市。“万象城”项目2014年至2017年的租金收入分别为27.5亿、34.8亿、38.6亿、41亿港币,2018年为53.5亿元人民币。 华润知产公司提供的杭州等多地的万象城项目图片显示,建筑物上标注有“themixc萬象城”等标识。华润知产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的租赁合同显示,2004年至2018年,华润深圳等公司将位于深圳、杭州、沈阳、成都、郑州、无锡等地的万象城商铺出租于第三方。其中,2004年,华润深圳已将位于深圳市出租于第三方。 华润知产公司提供的中国国家图书馆2013年12月26日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中国国家图书馆受托对2013年9月27日以前“万象城”在中国大陆期刊报纸中的相关报道情况进行检索,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字段检索出文献1817篇,在CNKI中国知网主题字段检索出104篇,报道的覆盖范围涵盖21份全国性报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报纸,以及16份期刊。浙江图书馆分别对“华润万象城”“华润万象城”在中国大陆报纸中的报道情况进行检索,分别检索出文献762篇、431篇,并出具了编号为2017-ZJLIB-027、2017-ZJLIB-028的检索证明,显示“华润万象城”的报道范围涵盖了《光明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证券时报》等7份全国性报纸,以及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刊物。上述三份检索报告及检索证明中,2010年8月之前的报道范围覆盖了《证券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消费日报》、《上海证券报》《南方日报》“中经网”《中华工商时报》《第一财经日报》、《羊城晚报》、《通信世界周刊》、《中国建设报》、《金融时报》、《企业家日报》等13份全国性报纸,以及广东、四川、重庆、浙江、辽宁、河南、北京、上海、甘肃、山东、河北等1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刊物。其中,2009年11月3日和2010年3月1日《河南日报》的报道,显示2009年10月28日上午华润郑州“万象城”项目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2010年2月28日郑州华润万象城举行奠基仪式。 华润知产公司提交的广告宣传合同等证据,显示2005年至2019年华润深圳等公司对“万象城”项目通过地铁、公交车、电梯等媒介;《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晶报》、《都市热报》等报刊;“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等数字媒体进行宣传。 华润知产公司提交的《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万象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载明,华润深圳“万象城项目”2004年至2013年期间实现营业收入593596.84万元、实现净利润210418.22万元、投入广告费用12672.45万元,其中,2004年至2010期间,分别投入广告费用5277795.48元、9772781元、6001380.94元、11123982.13元、10845906.85元、14101401.45元。 深圳华润中心·万象城被评为“2004深圳地产最具影响力商业物业”、“‘華潤’2005-2006中国最具时尚引导力商业企业称号”、“2015年最具影响力商圈”;华润置地·万象城工程荣获“二〇一二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金奖”;“华润·万象城”项目荣获2013-2014年度“广厦奖”;“无锡万象城”在2014无锡商业风云榜评选中荣获“高端品质奖”、“新地标奖”;“华润万象城”被评为“安徽2016年度城市领军品牌商企”;“南宁·华润万象城”被评为“‘购在青秀’十佳购物地标”、“游在青秀,十佳旅游景点”等。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中国指数研究院联合举办的“2010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研究成果发布会”上,“华润万象城”位列“中国房地产商业项目品牌价值”第6名。2014年和2018年,在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商业地产企业品牌价值”排行榜中,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位列第1名等相关荣誉。 四、涉案商标受保护记录 2014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驰字〔2014〕98号《关于认定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认定华润深圳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万象城”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3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0000024910号《关于第8206062号“艺丰万象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在2010年4月14日之前,“万象城”商标已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构成了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五、九安昌平公司及被诉侵权行为情况 九安昌平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2010年8月10日,信阳市环境保护局平桥分局作出的平环管函[2010]19号《关于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万象城商住小区(一期工程)在环评中适用标准的函》,明确了九安昌平公司开发的万象城商住小区(一期工程)在环评中应选用的标准。 2012年10月26日,信阳市平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信平发改〔2012〕143号《关于万象城·桂园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显示同意九安昌平公司建设万象城·桂园项目,规划占地36204.2㎡,地上总建筑面积98108㎡,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8728㎡,商业建筑面积9380㎡,地下车库9000㎡。 2011年9月30日,信阳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工程名称“万象城小区彩虹苑13、15-23、25商住楼”;建设单位“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 2020年9月9日,华润知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霁彧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9月12日上午,华润知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霁彧和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来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对平桥大道旁标识有“万象城”字样的建筑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了拍照,随后进入平桥大道323号标识为“万象城营销中心和美苑彩虹苑招商中心”的场所,对该场所的室内概况进行了拍照。随后,又进入该平桥大道331号标识为“桂园·香园万象城营销中心”的场所,从该场所宣传资料放置处和工作人员处现场取得相关宣传资料和名片,并对该场所的室内概况进行了拍照。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华润知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随同该“桂园·香园万象城营销中心”现场工作人员一同进入“万象城·桂园”标识为“12”栋的建筑场所内,对该建筑场所及室内概况进行了拍照。上述事实有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出具的(2020)深盐证字第20483号公证书在卷予以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万象城·桂园”楼盘在小区大门、营销中心、公示牌、指示牌、宣传资料、员工名片等处使用了“万象城”“万象城营销中心”“万象城·九龙苑”“万象城·桂园·香园”“万象城·桂园”“万象城营销中心和美苑·彩虹苑”等标识。售房宣传资料上还载明“万象城桂园香园”标识及“想买就买想租就租”等内容。 2020年9月16日下午,华润知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霁彧在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操作一台由公证处提供的OPPOR9s手机。对该手机进行恢复出厂设置,然后重启,连接公证处WIFI,点击“软件商店”,在搜索框中输入“微信”,下载安装并登录,进入微信主页面。点击页面顶部右侧放大镜样式图标,在搜索栏中输入“信阳万象城桂园”,进入页面,点击页面中上部“信阳万象城桂园-公众号”,进入页面,点击页面中上部右侧“>”,进入页面,点击页面中上部中间“关注公众号”,进入页面,点击页面顶部右侧“ ”,进入页面,浏览点击公众号相关内容并截屏。上述事实有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出具的(2020)深盐证字第21035号公证书在卷予以证明。公证书所附截屏图片显示“信阳万象城桂园”微信公众号的帐号主体是九安昌平公司,“公众号简介”显示:“万象城·桂园是由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整个项目位于平桥××和平中大街交汇处。项目占地共200多亩,桂园占地3万多平方,总建筑面积9万多平方,容积率2.71;绿化率38%;由12栋板式小高层组成。”该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1月28日刊登了《迎春大卖》,于2018年9月29日刊登了《万象城·桂园2018年9月29日工程进度播报》,于2017年6月19日刊登了《万象城·桂园”最新施工进度》,于2016年12月23日刊登了《元旦嘉年华,万象城·桂园邀您全景看房》,于2016年10月31日刊登了《万象城带你玩转万圣节》,于2016年10月13日刊登了《重磅!“万象城”被划为信阳平桥特色商业核心区域》,于2016年8月29日刊登了《热烈欢迎信阳第一房产网看房团》,于2016年5月1日刊登了《激情五一!活动大优惠!你还在等什么?》,于2016年4月26日刊登了《关注万象城·桂园·香园,好消息不断》等文章。 一审法院另查明:1.九安昌平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当庭陈述称,其是深圳市九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道深圳万象城2002年开工、2004年开业,但是认为深圳万象城是商业综合体,而九安昌平公司开发的是住宅。 2.九安昌平公司提供的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万象城”一期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复印件显示,2010年8月23日,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九安昌平公司建设“万象城”一期项目,总建筑面积98687.9㎡,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0949.43㎡,商业建筑面积33785.49㎡,地下建筑面积3332㎡,公共建筑面积620.98㎡。九安昌平公司提供的信阳市人防办公室作出的《关于“万象城”A2地块(彩虹苑)工程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文件审查的批复》复印件显示,2011年4月,九安昌平公司开发建设的“万象城”A2地块(彩虹苑)项目19栋多层总建筑面积67639.5㎡,3栋高层,首层面积共计2606.99㎡。九安昌平公司提供的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万象城和美苑”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复印件显示,2013年1月10日,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同意九安昌平公司“万象城和美苑”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划总建筑面积135542.39㎡,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0542.39㎡,地下建筑面积15000㎡。 3.华润知产公司为制止九安昌平公司的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6000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一审争议焦点为:一、华润知产公司的主体是否适格;二、九安昌平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三、本案有无认定“万象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四、如果九安昌平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华润知产公司的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华润集团是涉案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万象城”商标的注册人。2019年12月,华润集团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华润知产公司,因此,华润知产公司依法对上述“華潤万象城”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华润深圳是第10480683号、第16666709号、第10480684号“万象城”商标,以及第13015791号、第13015938号“ ”商标的注册人,华润深圳于2018年9月将上述商标授权华润知产公司使用,且授权华润知产公司对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发生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如上述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构成驰名商标或者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华润深圳还授权华润知产公司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或者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整个保护期间发生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华润知产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九安昌平公司抗辩华润知产公司主体不适格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二、关于九安昌平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判定九安昌平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华润知产公司所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被诉侵权标识与华润知产公司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九安昌平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所涉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以及九安昌平公司主张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首先,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出具的(2019)深盐证字第6449号公证书、(2020)深盐证字第20483号公证书显示,九安昌平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包括“万象城”“万象城营销中心”“万象城·九龙苑”“万象城·桂园·香园”“万象城·桂园”“万象城营销中心和美苑·彩虹苑”等,其中“万象城”是显著部分。该显著部分与华润知产公司第10480683号、第16666709号、第10480684号“万象城”商标构成相同,与华润知产公司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商标及第13015791号、第13015938号“ ”的显著部分“萬象城”仅有繁简体之分,二者的读音、呼叫、含义等均相同,因而,被控侵权标识与华润知产公司的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商标及第13015791号、第13015938号“ ”商标构成近似。其次,关于九安昌平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所涉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九安昌平公司从事的是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在被诉侵权项目大门、指示牌、营销中心、宣传资料、员工名片、微信公众号“信阳万象城桂园”等处使用了含有“万象城”的标识,并在宣传资料中使用“万象城桂园香园”标识,并宣称“想买就买想租就租”。因此,九安昌平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包括了商品房销售、建筑、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推广。与华润知产公司主张的第4516676号、第10480683号、第16666709号、第13015938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的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项目,属于同一种服务;与华润知产公司主张的第451667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的建筑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华润知产公司主张的第4516677号、第10480684号、第1301579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广告服务,与九安昌平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类似服务。第三,关于九安昌平公司主张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从上述条文可知,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成立通常需要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时间既早于注册商标的核准时间又早于注册商标被实际使用的时间。本案中,根据九安昌平公司提交的信阳市环境保护局平桥分局《关于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万象城商住小区(一期工程)在环评中适用标准的函》,可以证明九安昌平公司自2010年8月开始使用“万象城”标识。因华润知产公司主张多个注册商标,且注册时间、实际使用时间不同,因此,针对华润知产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商标分别分析如下:1.华润知产公司主张的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商标于2008年9月7日核准注册,早于九安昌平公司开始使用“万象城”的时间。故九安昌平公司主张其早于上述“華潤萬象城”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2.华润知产公司主张的第10480684号、第10480683号、第16666709号“万象城”商标,虽核定注册时间晚于九安昌平公司使用时间,但根据华润知产公司提供的报刊检索、租赁合同等证据显示,从2004年开始,华润集团和华润深圳等公司对“万象城”标识已进行了持续且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亦认定“万象城”在2010年4月之前已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上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华润知产公司实际使用“万象城”标识的时间早于九安昌平公司使用时间,故九安昌平公司主张其早于上述“万象城”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3.华润知产公司主张的第13015938号、第13015791号“ ”商标,核定注册时间晚于九安昌平公司使用时间。华润知产公司提交的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年报“主要物业概要”部分记载,2009年和2010年深圳、杭州地区已存在“深圳华润中心(萬象城themixc)”,华润知产公司提供的项目图片亦显示建筑物上标有“themixc萬象城”等标识,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知产公司实际使用“ ”标识的时间早于九安昌平公司使用时间,故九安昌平公司主张其早于上述“ ”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华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建设了以“万象城”命名的商业综合体,对“華潤萬象城”“万象城”、“ ”等商标进行了长期、广泛的使用,并投入大量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持续、频繁进行宣传推广,使得上述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九安昌平公司在商品房开发、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建筑、推广等活动中使用含有“万象城”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华润知产公司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10480683号、第10480684号、第16666709号“万象城”,第13015791号、第1301593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华润知产公司主张九安昌平公司立即停止在房地产开发、销售、推广、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其主张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华润知产公司诉请判令九安昌平公司申请变更建筑名称的问题,因判决九安昌平公司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已包含了该项诉讼请求的内容,足以制止九安昌平公司的侵权行为,故对华润知产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另行支持。关于华润知产公司请求消除影响问题,根据九安昌平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华润知产公司请求九安昌平公司登报消除影响,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考虑到九安昌平公司侵权行为发生在河南省信阳市,故九安昌平公司应在河南省信阳市当地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商标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一审法院酌定九安昌平公司在《信阳日报》上连续7日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 三、本案有无认定涉案“万象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本案中已认定九安昌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万象城”商标驰名为事实依据,故本案不需要对“万象城”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华润知产公司要求认定“万象城”商标为驰名商标,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关于九安昌平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华润知产公司主张“万象城”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九安昌平公司擅自使用含有“万象城”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华润知产公司所主张的九安昌平公司商标侵权行为与其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同一行为。该行为,一审法院在上述论述中已作出评判,故对华润知产公司请求保护其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请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华润知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九安昌平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也不能证明九安昌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含有“万象城”的标识对经营利润的贡献。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华润知产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九安昌平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项目的规模,九安昌平公司的主观过错及大小,华润知产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九安昌平公司向华润知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九安昌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第10480683号、第10480684号、第16666709号“万象城”,第13015791号、第1301593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房地产开发、销售、推广、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活动中使用含有“万象城”文字的标识;二、九安昌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润知产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00元;三、九安昌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信阳日报》上连续七日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查),消除影响;若九安昌平公司逾期不履行,华润知产公司可申请一审法院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九安昌平公司承担;四、驳回华润知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60元,由华润知产公司负担6360元,九安昌平公司负担25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九安昌平公司提交了其拍摄于2021年3月9日的四张照片,拟证明其并没有使用万象城文字,其只是临时使用一下,后来不用了。华润知产公司质证称,九安昌平公司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相关公证书显示截至2020年9月12日,九安昌平公司仍在项目上及微信公众号上大量使用“万象城”标识,该四张图片仅显示项目的一部分,不能显示项目的全貌,不能证明九安昌平公司已停止侵权。

本院查明

本院对九安昌平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至华润知产公司起诉时其不构成侵权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其在全部项目上停止了侵权的事实。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华润知产公司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九安昌平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华润知产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华润集团是涉案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万象城”商标的注册人。2018年10月23日,华润集团与华润知产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包括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商标在内的166枚商标,授予华润知产公司普通使用许可,许可范围为《商标注册证》所列明的全部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同时,该合同还约定,对于被许可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含续展注册期限)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上述行为发生在该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华润知产公司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政投诉、诉讼等法律行动指控和制止任何非法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华润深圳是第10480683号、第16666709号、第10480684号“万象城”商标,以及第13015791号、第13015938号“ ”商标的注册人。2018年9月12日,华润深圳与华润知产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包括涉案上述五枚商标在内的190枚商标,授予华润知产公司普通使用许可,且授权华润知产公司对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发生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如上述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构成驰名商标或者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华润深圳还授权华润知产公司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或者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整个保护期间发生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同时,该合同第四条第1款还约定:对于被许可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含续展注册期限)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上述行为发生在该合同签署之前或签署之后,华润知产公司均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维权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华润知产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九安昌平公司上诉称华润知产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九安昌平公司是否侵犯华润知产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本案中,九安昌平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使用了“万象城”“万象城营销中心”“万象城·九龙苑”“万象城·桂园·香园”“万象城·桂园”“万象城营销中心和美苑·彩虹苑”等标识。售房宣传资料上还载明有“万象城桂园香园”标识及“想买就买想租就租”等内容。上述标识和宣传内容中显著部分为“万象城”,与华润知产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第10480683号、第16666709号、第10480684号“万象城”商标构成相同。与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商标及第13015791号、第13015938号“ ”商标其中的文字显著部分“萬象城”构成近似;且与第4516676号“華潤萬象城”商标、第10480683号、第16666709号“万象城”商标、第13015938号“ ”商标在第36类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项目属于同一种服务;与第4516675号“華潤萬象城”商标在第37类的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等相比,两者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九安昌平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商,不动产管理、建筑、广告等与商品房开发、销售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为类似服务,与华润知产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为相同服务。根据华润知产公司所举的证据,涉案商标权利人为涉案的“華潤萬象城”、“万象城”、“?”商标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九安昌平公司在使用“万象城”“万象城营销中心”“万象城·九龙苑”“万象城·桂园·香园”“万象城·桂园”等标识时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九安昌平公司开发销售的楼盘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华润集团、华润深圳、华润知产公司有着某种联系,侵害了华润知产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九安昌平公司主张的在先权问题。九安昌平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2010年8月开始使用“万象城”标识。但华润知产公司的涉案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華潤萬象城”商标于2008年9月已核准注册,早于九安昌平公司的使用时间;第10480683号、第16666709号、第10480684号“万象城”商标虽核准注册时间晚于九安昌平公司的使用时间。但一审法院已查明华润集团与华润深圳自2004年即对“万象城”标识进行了持续且广泛的宣传使用;2010年4月“万象城”已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范围上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上均早于九安昌平公司开始使用“万象城”的时间。九安昌平公司主张在先使用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九安昌平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华润知产公司主张九安昌平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华润集团、华润深圳持有的“華潤萬象城”、“万象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虽然经过广泛、持续的宣传,“華潤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所标记的不动产项目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但事实上不动产项目名称获得的商誉已经与涉案商标承载的商誉密不可分,形成一个整体,难以在商标权之外再独立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的特有名称民事权益。本判决已经认定九安昌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涉案商标权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必要的保护,当商标权利人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其重合保护。鉴于此,本院对华润知产公司主张九安昌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问题。华润知产公司主张按照九安昌平公司的侵权获利来计算本案赔偿数额,但其未提交可以证明九安昌平公司的实际获利的证据。鉴于九安昌平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华润知产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华润知产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九安昌平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项目的规模,九安昌平公司的主观过错及大小,华润知产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九安昌平公司向华润知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华润知产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漏算了文印费、差旅费及10000元的律师费问题。因一审法院对九安昌平公司应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并非计算得出,而是综合相关因素后酌情确定的数额,部分文印费、差旅费及10000元的律师费是否计算在合理开支内,不影响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华润知产公司和九安昌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0元,由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560元,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玉香 审 判 员 关晓海 审 判 员 赵 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 峥 书 记 员 王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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