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永,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
负责人:华伟。
第三人:洛阳行健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332号赵村汽车自选市场南8号。
负责人:单克伟。
审理经过
原告石建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洛阳行健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建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石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