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左国志,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告:永州市顺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经济开发区海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Q2KPW4U。
法定代表人:李丰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立波,男,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左国志与被告永州市顺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州市顺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国志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州市顺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国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国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