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钰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长子县。
被告:张慧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长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钰杰与被告张慧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钰杰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钰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钰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钰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