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申请执行人李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
被执行人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高台子镇雹神村。
法定代表人魏红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邱德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军、李旭东与被执行人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邱德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义民九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邱德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军、李旭东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邱德全立即给付执行款3969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邱德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邱德全名下有厂房可供执行,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德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邱德全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其他财产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