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兰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金中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兰芳与被告金中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崔兰芳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兰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文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