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成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申请执行人:岩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高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张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成功、岩金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新华、张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323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新华、张雁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成功、岩金花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高新华、张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新华、张雁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9)新4323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欠款218090.27元。被执行人高新华、张雁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高新华、张雁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新华、张雁名下无证券登记、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工商总局登记、无存款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新华、张雁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以上查询结果及强制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成功、岩金花,杨成功、岩金花表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