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东生,男,满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案发前系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院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东生于****年**月**日晚,自己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南蜂窝路的本单位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其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辅路时,适有马永品驾驶的车牌号为×××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东行驶,被告人赵东生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致使摩托车向左侧翻倒在地,人车滑行撞到自卸货车的左前轮处,造成单方交通事故,被告人赵东生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永品报警,交警赶赴现场将赵东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东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0mg/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东生为全部责任,马永品无责。被告人赵东生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东生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赵东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东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赵东生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东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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