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班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军,抚顺市顺城区君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恒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
被告张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孙恒岩、张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