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43号。
被执行人:姜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姜洪刚罚金一案中,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依法缴纳罚金100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0日向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