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理经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沪71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汤盛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上诉人雷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雷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雷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1)沪71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宜俊 审 判 员 朱春媚 审 判 员 杨 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邵 清 书 记 员 邵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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