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周世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胡彩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十堰市聚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汉江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95118346P。
法定代表人:胡彩姣,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郭艳梅与被申请人周世锋、胡彩姣及十堰市聚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艳梅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世锋、胡彩姣及十堰市聚峰工贸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艳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世锋、胡彩姣及十堰市聚峰工贸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郭艳梅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房屋一套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