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远春玲。
被执行人王瑞利。
被执行人赵洪芳。
被执行人庄桂祥。
被执行人张宝芹。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远春玲与被执行人王瑞利、赵洪芳、庄桂祥、张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2)高民初字第34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1、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收到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7日、4月15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有房产、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暂时放弃处置。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递交提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收入、住所等执行线索。
3、2021年6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实行联合惩戒。
4、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1年6月1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