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晋县凤凰镇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凤凰镇孙村。 法定代表人:刘力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晋县华鑫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宁纺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韩保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峰(系韩保堂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第三人:任庆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宁晋县凤凰镇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宁晋县华鑫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韩保堂和任庆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6日立案。2021年8月11日,宁晋县凤凰镇孙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晋县凤凰镇孙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宁晋县凤凰镇孙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宁晋县凤凰镇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永来 人民陪审员 赵丛峰 人民陪审员 张文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闫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