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素,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凤庆县兴旺文体用品经营部,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山镇龙泉社区顺宁路。
经营者:肖淑英。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庆县兴旺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凤庆县兴旺文体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凤庆县兴旺文体用品经营部的起诉,系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