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再儒,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执行人徐勇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杨再儒申请执行徐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徐勇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欠款25661.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87.0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北京牌汽车一辆(粤L×××××),但找不到汽车具体所在,无法进行下一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继续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申请人履行5000.00元案款,并承诺每个月向申请人履行5000.00元,直至案款全部付清,但到期未有依照协议向申请人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徐勇勇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约谈申请人杨再儒,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以执行到位标的的30%发布悬赏公告,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