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德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邓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陈妍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华,钟祥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文德喜与被告邓传华、陈妍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年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鄂0881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邓传华、陈妍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000元,并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德喜,被告邓传华、陈妍妍的委托代理人张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德喜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粮食款10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邓传华、陈妍妍辩称,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收粮食被告调运,另一合伙人陈腾飞销售,粮食销售在绿岭粮业公司,该公司未付粮食款,导致被告给原告的粮食款未能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经营粮食生意,因对农户不熟悉,被告请原告当向导并承诺收一车粮食支付两百元提成,达成一致后在原告的带领下收购稻谷价值共计235052元。后被告将稻谷变卖所得粮食款只清偿部分农户,但剩余农户的粮款,农户找原告支付,原告将粮食款先行垫付。2015年3月14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如下:“下欠,稻谷款下欠160000.00元整大写拾陆万整邓传华2015.3.14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了部分欠款,下欠108000元。 另查明,欠条写在一张笔记本纸上,纸的上半部分为收谷总数,下半部分为下欠欠条。邓传华与陈妍妍于2004年2月2日登记结婚,该欠款发生于邓传华与陈妍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有邓传华出具欠条一份、结婚登记信息表、绿岭粮食收购凭证十份、陈腾飞售粮结算明细、吴忠清证明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邓传华出具了下欠欠条,注明稻谷款下欠160000.00元,即使是双方合伙关系,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证明双方已经结算,结算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稻谷款52000元,被告邓传华欠原告文德喜稻谷款108000元应及时给付。本案系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为被告邓传华、陈妍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由被告邓传华、陈妍妍共同给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邓传华、陈妍妍共同支付原告文德喜欠款108000元,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1230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共计2290元。被告邓传华、陈妍妍负担2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年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涂寒 书记员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