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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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住该镇三合景苑2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蓉(系原告妻子),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高生财,男,****年**月**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西滩乡老龙湾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玉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西滩乡纳隆上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龙与被执行人高生财、王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龙向本院申请撤销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221执10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