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作臣,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榕泽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一中院内。 法定代表人:甄文静。 实际经营人:甄富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作臣与被告赤峰市榕泽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作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景波 书 记 员 孙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