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大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邹展,该局局长。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黄滔,该区区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大为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汤大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大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大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大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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