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纹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告:谢樱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纹纹与被告谢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郑纹纹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纹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纹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