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宏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斯尔哈孜·阿克木,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宏山与斯尔哈孜·阿克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特36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8000元,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费50元未付。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临工,暂无一次性偿还能力。因此被执行人对本案做了还款计划,本案所申请的8000元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于2021年10月9日前付4000元,剩余4000元于2021年11月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方案并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宏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328执10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